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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xdnet_admin 发布时间:2016-11-25

岐农业发〔201540

岐山县农业局

关于转发《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业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加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道德诚信建设,督促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倡导诚信经营,防止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宝鸡市农业局制定的《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评定对象,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法人授权资格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资经营门店。

二、对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监督管理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或县级以上示范单位创建评定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资门店优先纳入“红榜”评定;对有违规违法行为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且不服从政府监督部门管理,连续二次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纳入“黑榜”监管。

三、申报材料

(一)“红榜”申报

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 “红榜”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获得有关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

(二)“黑榜”申报

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 “黑榜”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

四、申报与评定程序

(一)对拟列入“红黑榜”的农产品生产单位,由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农资经营门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畜禽产品生产单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负责种植业产品生产单位)组织人员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初审,同时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材料。

(二)对列入“红黑榜”的单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当采纳,并告知经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评定工作原则上为每季度一次,分种植、养殖、农资每次确定2户“红榜”单位,1户“黑榜”单位。各初审单位于3691215日前将初审资料报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五、有关要求

1.各相关单位在初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做好初审工作,确保结果真实准确。

2.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及农资门店的巡查力度,及时将巡查中的问题向各评定单位沟通汇报,对被列为“黑榜”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3.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红黑榜”的动态管理,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榜”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在“黑榜”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及时组织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已整改到位的上报县农业局审核将其从“黑榜”中删除,发现“红榜”单位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的,上报县农业局审核将其从“红榜”中删除。

4.各镇、各单位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各界对“红黑榜”制度的执行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有违反“红黑榜”制度规定的情况,有权向县农业局举报。(电子邮箱:qsnyaq@163.com 电话:8212231

 

附:1.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

    2. 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红榜”申报表

    3. 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黑榜”申报表

    4. 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销榜申请表

      

      

      

               岐山县农业局

                2015625

 

 

 

 

 

抄送:市农业局,县食药安委办公室。

岐山县农业局                             2015625日印发

附件1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农产品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企业(含农资经营门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是指市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良好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将其列入“红黑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红黑榜”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先进、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激励与政策制约、舆论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列管对象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单位符合下列情形,列入“红榜”:

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定量分析检测方式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产品质量合格,生产监管规范严格、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一)经检测生产的农产品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

(二)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物质的;

(三)生产区域存放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或其他物质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列管与解除

第七条   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由宝鸡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助配合实施。列入“红黑榜”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季度,列管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   “红黑榜”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日常监管、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收集,记录相关单位信息,并推荐至市农业局。

(二)信息告知。宝鸡市农业局对拟列入“红黑榜”的农产品生产单位,由市畜牧中心(负责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农资经营门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负责种植业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初审。对列入“黑榜”的单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当采纳。

(三)审定备案。对拟列入“红黑榜”的农产品生产单位由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监管科收集汇总,报请局领导审定,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信息公布。经批准列入“红黑榜”的单位,由市农业局通过“宝鸡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对外公布。

(五)信息删除。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发现有本办法所列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局将其从“红榜”中删除,并在“宝鸡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布。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榜”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在“黑榜”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宝鸡市农业局将其从“黑榜”中删除,并在“宝鸡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的农产品生产单位,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荣誉表彰。

第十条   列入“黑榜”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在“黑榜”管理期限内,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求。

(二)农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农产品生产情况。

(三)在管理期限内,不得将其列为农业项目扶持。

(四)对被列入“黑榜”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含被列入“黑榜”当年度)不得推荐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第十一条   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榜”的农产品生产单位连续两次被列入“黑榜”或者在“黑榜”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