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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qishannongjian 发布时间:2018-05-14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开展,构建齐抓共管、社会共享共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格局,经商县政府综合创建办同意,现就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宣传工作是创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知晓率和科学消费意识,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人员的科学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支持、人人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准确把握宣传工作重点内容

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担当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自管、自控、自律水平,弘扬尚德守法的行业风气。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监管执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加强消费者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普及,引导科学消费,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提高维权能力,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深入人心,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三、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宣传效果

要充分发挥村级监管员的作用,深入生产一线,通过发放明白纸、宣传册,开展农业标准规程、病虫害防治、农药规范使用、韭菜“双证制”管理、“三品一标”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的宣传。在村内、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包括蔬菜、果园、茶园等)和农资经营店(点)制作宣传栏、禁限用农药警示牌,张贴生产和病虫害防控技术规程,悬挂横幅,张贴、粉刷宣传标语。

要在城区利用永久性宣传牌、各类电子屏、宣传栏、咨询台等平台,增强宣传的广度、密度、深度。在超市、集市通过张贴海报、印发资料、现场答疑等方式广泛宣传质量安全知识,提升消费者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引导科学消费。

要坚持正面宣传,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经验、工作亮点和先进典型。同时,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举措,依法依规发布检测和执法信息,集中曝光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将宣传工作列入各镇、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清晰。每个镇、相关部门要至少设置宣传牌一面,市场监管局要在验收前组织城区有LED门店统一宣传创建标语(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

(二)突出工作实效。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宣传工作要突出常态化,紧密结合实际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贯穿生产、工作的全过程。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群众,贴近生产生活实际,保证宣传效果。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到主要生产经营主体和超(集)市宣传全覆盖。

(三)注重档案保存。要积极总结宣传工作中的成效和经验,保存好发布的宣传文章资料和宣传现场照片,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张小宁  电话:0917-8212231

附件:

1、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

2、创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政府口参考宣传标语

3、创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企业口参考宣传标语

 

 

 

 

 

 

 

 

 

 

 

 

 

 

 

岐山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2017年3月,农业部正式确定我县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创建试点单位。

按照农业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创建工作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一是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二是依法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三是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四是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七是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八是完善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

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是压力,更是荣誉,创建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创建的意义更加重要,效应远胜压力,它体现了国家和省市对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高度认可。创建成功,可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产品的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县农产品的品牌,增强我县农产品的竞争力,实现质优价优,不断推动农业产业发展,实现全县农村居民脱贫致富奔小康。

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是当前最重要的民生工程,县人民政府作为创建工作责任的主体,已将农产品质量和创建工作纳入2017年度全县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各乡(镇)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按照创建要求,加强本地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职能监管工作,全力配合,无缝对接,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盲区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广大业主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本着对社会、对自身负责的态度,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做好农业生产、管理,发展标准化、生态化、品牌化农业,为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把好“第一关”。

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支持,县人民政府在县农业局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热线:0917-8212231,随时接受信息咨询、线索举报。县委、县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坚决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将依法规予以“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事关你我他,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课题,让我们携起手来,同关注、同参与、同创建,共同推动岐山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启岐山县“舌尖安全”新时代!

祝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生活美满!

 

岐山县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二、创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政府口参考宣传标语

1.牢固树立质量兴农理念争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2.创建国家农产品安全县  打造岐山农业质量名片

3.以创建国家农产品安全县为抓手,优化提升农业产业结构改革

4.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5.质量安全是农业发展之基,放心消费是农民赢利之本。

6.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构建县、镇、村监管体系,实现从田头到餐桌全链条监管。

7.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抓好农产品质量源头监管。

8.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持续提升“三品一标”认证总量。

9、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加强投入品监督管理,遏制农产品农药残留。

10.用最严禁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题推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11、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管力度,提升检测水平,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12.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政府领导牵头抓,农业部门齐动员,社会群众同参与。

13.大美岐山让你心动,农产品安全县创建邀你行动。

14.携手创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同心共享幸福品位实力新岐山。

15.农产品安全县创建人人关心,个个参与,健康社会人人受益。

16.放心农产品为你为我为他,农产品安全靠你靠我靠他。

17.农产品安全情系民生,创建行动你我同行。

18.农产品安全同心,示范创建同行,幸福岐山同享。

19.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谱写岐山发展新篇章。

20.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

21.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你我共创,健康共享。

22.民以食为天,共创农产品安全县,你我同参与,行动在今天。

23.为创建农产品安全县“点赞”,为“大美岐山”添彩。

24.创建农产品安全县,您已身处其中,我们一起行动。

25.我们一起讲好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岐山故事。

26.讲好创建全国农产品安全县故事,传播农产品安全正能量。

27.为创建国家农产品安全县添彩,为大美岐山点赞,为农产品安全行动。

28.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交上群众满意“岐山答卷”

29. 民以食为天,你管我管,大家管,农产品变得更安全。

30.聚全民之心,举全县之力,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附件三、企业宣传标语:

1、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提升农产品档次

2、科学用药,合理施肥

3、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满足消费者优质安全需求

4、实行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者安全

5、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6、以人为本,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7、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8、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

9、提高农产品质量 增强市场竞争力

10、实行无公害生产 保障消费者安全

11、建设无公害生产基地 满足消费者优质需求

12、农药残留超标一律不上市

13、提高农产品质量,打造名牌农产品

14、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15、执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

16、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17、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18、坚决不使用国家明令禁用、限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19、大力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真心实意保消费者健康

20、不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1、不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22、树立品牌意识,生产优质农产品

23、实行标准化生产,提供放心农产品

24、认真开展自检,生产优质牛奶

25、绿色农业长发展,质量安全首当先

26.种良心菜,当守法者,做良心人

27.乡村振兴质量兴农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键

28.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保障生产者合法利益

29.眼睛容不得一粒沙土,农产品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30、我以我行保安全,我以我心爱岐山。

 

 

 

 

 

 

 

 

 

 

 

 

 

 

 

 

 

 

 

 

关于印发《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追溯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业系统有关单位,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按照省市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双覆盖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实施。

                                      

 

 

 

                       岐山县农业局

                          2018年5月2日

 

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能够追溯农产品在生产、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质量状况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检测证明包含以下4种: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标识;

(2)追溯二维码等有效的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

(3)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进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4)有关部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具的合格证。

第四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档案,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好农产品质量安 全追溯基础工作。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后台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负责维护,各生产经营主体对农事操作如实进行采集并上传(系统账户及密码详情见附件)。为确保生产信息实时上传及农产品合格证的有效使用,收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保证金500元,对不能按要求实时传送农事信息及有效使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没收其押金。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场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登记证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配置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出具检测证明。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农产品检测证明。

第九条 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具合格证。

(1)农产品合格证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统一规定格式,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需求足额提供。

(2)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格证由农产品生产者开具,以“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开具依据为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及自我承诺合格,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

(3)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其产品收获上市前,应当确保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依法依规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4)农产品合格证应标明产品名称和重量、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确保合格的方式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字。按规定,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5)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有包装的农产品可以将农产品产地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未包装的农产品可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生产经营者要保证同一证的产品为质量相同的同一批次产品。

第十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农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产地准出证明,凭产地准出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 行收购、储存和运输。对索取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追溯。 

第十二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在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消毒剂等物质,保持初级农产品的原始性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