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能够追溯农产品在生产、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质量状况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检测证明包含以下4种: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标识;
(2)追溯二维码等有效的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
(3)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进口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4)有关部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具的合格证。
第四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档案,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好农产品质量安 全追溯基础工作。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后台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负责维护,各生产经营主体对农事操作如实进行采集并上传(系统账户及密码详情见附件)。为确保生产信息实时上传及农产品合格证的有效使用,收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保证金500元,对不能按要求实时传送农事信息及有效使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没收其押金。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场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登记证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等。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配置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对生产的产品进行自检,出具检测证明。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农产品检测证明。
第九条 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具合格证。
(1)农产品合格证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统一规定格式,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需求足额提供。
(2)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格证由农产品生产者开具,以“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开具依据为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及自我承诺合格,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者的主体责任。
(3)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其产品收获上市前,应当确保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依法依规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4)农产品合格证应标明产品名称和重量、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确保合格的方式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字。按规定,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5)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有包装的农产品可以将农产品产地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未包装的农产品可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生产经营者要保证同一证的产品为质量相同的同一批次产品。
第十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农产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产地准出证明,凭产地准出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进 行收购、储存和运输。对索取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追溯。
第十二条 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在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消毒剂等物质,保持初级农产品的原始性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岐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2018年4月8日